1.
據本院112年司執字079548號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目前為空屋,亦未曾有人居住,房間 多處地板尚未鋪設完畢,天花板及牆面部分有頂樓漏水造成之漆面斑駁。另有一平面車位,位 於B1,編號為6號,經勘查B1地面亦有漏水情形尚未修復。另據鑑價報告記載,該標的經觀察現 況應為半毛胚狀態,屋頂有幾處漏水,然因屋頂漏水涉及其他共有人問題,是否造成勘估標的 價值減損應由應買人自行決定。又本件標的不動產登記謄本上記載之車位為7號,惟查封當日據 現場管理人員表示債務人之車位為6號,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2.
據本案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樓中樓兩間房間內地板均未鋪設地磚, 客廳部分天花板有漏水痕跡,漆面剝落。屋內未裝設燈具,管線外露。地下室地板多處破損, 有一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現場管理員表示無法確認債務人之停車位編號,經命債權人查 報亦無從確認,而本件標的不動產登記謄本上記載之車位為7號,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位置不明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得標;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後者,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