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1244地號土地為大皇冠社區房屋基地,含標的房屋基地;1248地號土地現為 大皇冠社區資源回收站用地,鄰大觀路1156巷2號房屋旁,有圍牆及鐵門內空地。214建號房屋 為大皇冠社區管理室。
3.
標的房屋內有家具家電及生活雜物,有牆漆剝落、漏水、壁癌;部分天花板及牆壁有水泥 剝落、破損。
4.
經地政測量,標的房屋無增建;經詢問隔壁住戶,標的房屋未附車位。
9.
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10.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 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12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248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特定 目的事業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 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 「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 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