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7月14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自己與家人居住使用,廁所及 坊間有壁癌,無停車位。依鑑定報告記載,房間天花板有油漆剝落,剝落位置非位於外 側壁,初步判斷可能係管線漏水所致;浴室靠近地板牆面有小販為壁癌,判斷可能係浴 室防水失效所致。
3.
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 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 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 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 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查封時屋內查有家具、電器、神明桌、神像、牌位等動產,本次拍賣範圍不包含屋 內動產,因該等動產仍屬債務人所有,拍定後倘債務人未予搬遷,拍定人須暫負保管責 任,以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經界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 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 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工 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