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433地號土地為桃園市觀音區莊 敬路108巷前之道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4.
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一樓後方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增建 物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
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劃(民國98年7月7日)第二種住宅區。待重劃區 共分為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各分區整體開發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重劃開發。又都市計畫如有變 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224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