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224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為馬路,有無建物占用需鑑界始能確認,另據債權人陳報係作為 停車使用,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第4099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與外傭居住使 用,故拍定後點交。
8.
拍賣建物現場查封時,該建物有電梯、屋內有大量物品;經債權人查報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經 檢視相關網站(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等),且於勘查時觀察房屋外觀,未發現有危險建 築等瑕疵。惟確實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有人始能確認;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 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 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 稽,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