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屋內凌亂,物品散落,四樓神明桌上有祖先牌位,另一房間地板隆起。地政人員稱一樓旁有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依據法院民國115年6月23日查封筆錄記載,86地號土地為1763建號建物之基地,另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占用;87地號土地為1682建號建物之基地;87─10為1682建號建物內道路。
4.
本件1763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