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 件拍賣土地均位於中壢市環中東路170號前之花圃;另據民國114年12月17日履 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均位於中壢市環中東路
3.
772號大 樓前方人行道及花圃。本件係拍賣土地,不及於其上花圃,兩造均未陳報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 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 意。
6.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 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 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