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10月16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稱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位於中北路二段452號房屋後方空地,未鄰路,角落有一水塔,惟是否佔 用需鑑界方得確認,另依估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為閒置且雜草叢生之空 地,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依桃園市政府114桃市都開字第32323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件拍 賣標的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82年7月17日)乙種工業區用地,惟 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 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 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 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 定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 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 點第10點第7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