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4年10月16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位 於中北路二段452號房屋後方空地,未鄰路,角落有一水塔,惟是否佔用需鑑界 方得確認,另依估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為閒置且雜草叢生之空地,以上資訊 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依桃園市政府114桃市都開字第32323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件拍賣標 的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82年7月17日)乙種工業區用地,惟仍依主管 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 使用上之限制。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 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地 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0點第7款規 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