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假扣押筆錄記載中壢區興南段興南小段212─77地號、石頭段37─203地號、老街溪段
3.
1049地號皆為道路;平鎮區德育段276─1地號為門牌號碼金華街71及73號前之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除276─1地號土地外之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惟均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1046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老街溪段1049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及民國82年7月17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2.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石頭段37─203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13.
桃縣建管使字第00029號使用執照,是否有土地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