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5年3月4日屢勘,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土地現為平鎮區振平街14號建物後 方佔用,佔用權源不明。另據本院函調資料,該建物為標的土地共有人所有。
7.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六、標的是否依據相關規定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 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其他原因致無法 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提醒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
8.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 (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另依桃園市政府建管處函覆標的土地領有(7
10.
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 民法第426條之1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