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5年3月3日現場查封時,土地為雜草地以鐵皮圍籬圈起, 臨福州路。
3.
土地為雜草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109年6月17日)之住宅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六、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 (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