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號775-1土地係供作人行道使用 (精忠二街7號旁紅磚道),拍定後不點 交。另據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案 (113司執100458號) 與本案陳報狀稱,建號 4581建物為債務人之親屬占有使用,屋外有生活痕跡,又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 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9.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就本處函查本件不動產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查覆稱於103年 1月4日本分局鑑識小隊曾至該址勘查死亡案件,供應買人參考,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 斟酌投標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