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868 地號部分係路,部分有鐵架塔台子占用,680-31地號係空地;另據114年12月17 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868地號位於中山東路一段310號建物部分占用 及建物旁鐵架空地,680-31地號位於普忠路231巷18之2號前方之空地,現有居 民停車使用。惟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地上物非拍賣範圍,實際占用情形 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 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投標人應自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非在本 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 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到院。
7.
本標之土地均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案(民國82年7月17日)之乙種工業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 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 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 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 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 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 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 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請投標 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 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