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4年2月17日查封筆錄記載:370地號鄰近觀音區(下同)忠孝路60巷7號 附近之廣場空地;371地號鄰近忠孝路60巷內之道路地;372地號鄰近忠孝路60 巷20號附近之廣場空地;372-1地號鄰近忠孝路60巷內之道路地;373地號鄰近 忠孝路60巷內之道路地;374地號鄰近忠孝路60巷之道路地;571地號鄰近忠孝 路58號附近之道路地。按鑑定報告記載:372地號部分上有門牌忠孝路60巷20號 建物坐落。
3.
本標土地,係地政人員依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並將現場觀察所得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土地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未載之地上物 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 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請 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人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各地號共有人結構共有如有不同,其中共有 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對有共有之全部所有不動產 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後,原拍 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之不動產。如有多數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8.
372地號上之建物,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 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部分土地現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9.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8月3日函檢附之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證明書所載,
11.
571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 國98年3月4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撥用,需 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該 局115年8月4日函復,查無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或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 興辦紀錄相關資料。
12.
374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 月4日)之第一種住宅區,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惟應買 人應查明最新狀況,拍定後不得因查有變動而請求撤銷拍定。
13.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