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4地號有門牌18號平房、其他傾 毀之磚造房屋坐落,
4.
76地號部分作養鵝使用,且有數間無門牌鐵皮建物坐 落;上開建物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土地均係 拍賣應有部分,又74地號土地設定有地上權,拍定後皆不點交。
6.
76地號土地領有觀音區公所核發92桃 觀鄉建造農字第
7.
56號等3筆農舍建造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請投標人 注意。
12.
7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共 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數筆共有不 動產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本件共有人 人數眾多,拍定後因須通知全體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費相當時日,請投 標人注意。
14.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 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15.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