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於門牌號碼觀音區富坡路520巷28號磚造房屋前 之空地,土地為該磚造房屋部分占用,土地上且有該磚造房屋之圍牆及可移動 式車庫,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 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到場應買而拍 得或承受時,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 權源不明,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是否另有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 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觀 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第一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 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