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4年2月17日查封筆錄紀載:754地號上有觀音區(下同)尾厝路
3.
80號等房屋坐落,其餘部分為空地;760地號鄰近四維路180巷之道路地;
4.
850地號鄰近尾厝路49號後方之土地,上有若干建物坐落。依 鑑定報告記載:
5.
850地號位於尾厝路與四維路 180巷範圍內,754地號上有尾厝路120號至130號建物,
6.
764地 號上有尾厝路49號至61號建物,850地號上有四維路180巷
8.
本標土地,係地政人員依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並將現場觀察所得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土地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未載之地上物 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 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請 應買人注意。
12.
850地號上之建物,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 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760地號現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 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3.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8月3日函檢附之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證明書所載,760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道 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撥用,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 府工務局,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該局115年8月4日函 復,查無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或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紀錄相關資料。
14.
850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 3月4日)之第一種住宅區,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惟應買 人應查明最新狀況,拍定後不得查有變動而請求撤銷拍定。
15.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 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