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64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及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
3.
依114年2月17日查封筆錄記載:1047地號鄰近觀音區(下同)新生路之道路 地;1164地號鄰近大觀路二段45號後方之土地;195地號鄰近富貴三街之空地。 按鑑定報告記載:1164地號位於大觀路二段45號店面後方無法抵達。
6.
1164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人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各地號共有人結構共有如有不 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對有共有之全 部所有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之不動產。如有多數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7.
本標部分土地現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8月3日函檢附之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047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 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撥用,需地機關為桃園市 政府工務局,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該局於115年8月4日 函復,查無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或核准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紀錄相關 資料。1164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第一種商業 區,管制內容依「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195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 市計畫(民國98年3月4日)之第二種住宅區,待重劃區共分六區整體開發單元, 本案屬第一區整體開發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重劃開發。惟應買人應查明最新 狀況,拍定後不得查有變動而請求撤銷拍定。
8.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