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3月3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己與小孩居住使用,另有機車位1個 (編號
4.
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 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1061地號為非都市計畫區,依謄本紀載使用分 區為工業區之丁種建築用地,惟應買人應查明最新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查封時屋內查有家具、電器、大量雜物等動產,本次拍賣範圍不包含屋內動產,因該等動 產仍屬債務人所有,拍定後倘債務人未予搬遷,拍定人須暫負保管責任,以進行遺留物拍賣程 序,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 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 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 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