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本件應買標的為其自行 居住使用,建物為三個房間,有夾層,有一汽車車位編號為B2-17號,一機車車位編號為 B2-10號。惟應買建物謄本上僅記載含停車位編號017號,未登載有機車停車位編號,上 開停車位是否確為應買建物之附屬停車位、或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 實際之編號等,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 請求遷讓其上汽機車等情為爭執,並以此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本件僅應買建 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係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95,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