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8月12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174─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用地;
4.
1299地號土地現況為163建號建物及其增建74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據第三人侯○博(即債務人法代之子)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作倉庫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地政人員稱一樓旁有增建。標的增建亦為債務人公司所有及使用。第三人稱無非自然死亡情事及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744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與163建號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10.
1301地號等9筆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9月9日桃建照字第1140076398號函覆:1174─
13.
桃縣工建使字第工00413號使用執照,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5.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