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5年6月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拍賣標的未臨路,現為雜木林,旁有水田。
5.
本件標的物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6.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 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 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