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5年8月4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人居住,作為倉庫使用,經目視屋內狀 況良好,目前僅
5.
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 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478-
11.
478-17地號為變更觀音(草漯地區)都 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之第二種住宅區,惟應買人應自行查詢最新狀況。 六、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基地經界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 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