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於95年7月13日及114年10月1日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 員指界,據地政人員稱為該等地號為小溪。惟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 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7.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 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 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 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8.
379及38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惟 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 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請逕洽各主管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