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1日偕同估價師到場履勘,債務人稱屋內有漏水,因五樓無人居住故無法 修繕。目前由債務人居住、另有本件不動產之合夥人梁0珠亦同住。
7.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參考、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 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債務人主張本件不動產為伊與梁0珠二人隱名合夥,然與登記謄本不符,故已於114年12月1 5日裁定駁回渠等前揭主張。又梁0珠占有使用之原因不明,故本件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