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為墓地,其上有多個墳墓坐落。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殯葬用地。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有無建物占用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