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5年4月22日現場查封時,240地號土地為水稻田。
7.
本件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 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耕地承租人,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權(耕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 土地法第107條、民法460條之
9.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 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 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