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件土地上為林木、道路,部分有建物(門牌號碼:大園區古亭路508號)坐 落,該建物無人居住。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位於無尾巷,地上有建物 (大園區古亭路508號)及類似豬舍坐落,並堆置廢棄雜物,其餘為雜木林,請 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除建物坐落部分外,其餘依現況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 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本件土地上之建物 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