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34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草,有鐵皮棚架,鄰地有墓; 265地號土地上有數棟紅磚建物,現場所見門牌號碼有大觀路151巷272弄2號、12號、 20號及大觀路151巷270號、358號、360號、362號,另有部分無門牌建物及三合院; 266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草,有部分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 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