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33地號土地上有中山北路
2.
136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上有擺放花盆等植栽,另有134號建物後方之紅磚豬舍占用;14─35地號土地上有中山北路118號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164─33地號土地位於中山北路126巷建物後方,部分為該建物後方鐵皮占用,部分為雜草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法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標的土地上耕作地承租人,如有符合民法460條之
7.
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14─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園都市計畫(民國65年1月5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4─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園都市計畫(民國65年1月5日)人行步道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64─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園都市計畫(民國65年1月5日)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