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0地號土地為秀水鄉第一市場內之通道,86 地號土地上有市場攤位,101地號土地則有建物(非拍賣標的)。惟相關實際情形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 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秀水鄉都市計畫零售市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另土 地登記謄本記載內有法定空地,其土地利用之相關行政管制,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 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8.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其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