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屋旁之空地,現況雜草。另依鑑價報所所附照片, 土地上並有廢棄雜物。本件土地上地上物非拍賣範圍,由拍定人自理,又本件 土地旁之房屋有無占用本件土地不明,土地實際範圍(依執行名義主文記載, 本件土地面積實測455平方公尺)及鑑界均由拍定人自理,以上之情均請投標人 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如有不能點交之情,本院得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 區部分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