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屋內堆滿雜物,壁癌嚴重,灰塵多,現由債務人之家人自住使用。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 自行查證。
6.
據鑑價報告所附彰化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土地屬彰化市都市計畫,使 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7.
建號7829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 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 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 關危險。 六、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 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 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 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如本件土地、建物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