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152-10地號土地上坐落建物(門牌:8巷42弄26號或28號)。(占有使用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編訂為乙種工業區,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查明注 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 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民法第426-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 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