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三合院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則為巷道。惟 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 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5.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 其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此項優先權人如 就本標其中一筆土地優先承購,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 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 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