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種植雜草,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地上作物均非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使用分區係枋寮(水底寮地區)都市計畫(74年7月5日實施)水溝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 條至51條規定為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 鎮、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 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 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 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