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種植雜草,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地上作物均非本次拍賣範圍,請應買 人注意。
3.
土地使用分區係枋寮(水底寮地區)都市計畫(74年7月5日實施)水溝用地, 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條規定為依法得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留待將 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 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 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注意。
4.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