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06年7月19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為空地;而本件113年12 月11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上為雜草林木叢生,無建物或 地上物坐落。復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現況為雜草地,無臨路。上開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4.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