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312-2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312-3地號土地為372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 又拍賣土地及建物係應有部分,據債務人及其家屬稱,拍賣之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另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集(居)合式住宅: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312-2地號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案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9.
510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 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