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 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兩筆土地上均無地上作物,其中1324地號土地位 於壯濱路1段1巷13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前方空地、壯濱路1段1巷33號建物坐 落基地及其前方部分空地。1325地號土地位於面對壯濱路1段1巷13號建物 之左後方空地,現上為雜草。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 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 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