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南段516地號土地為門牌壯圍鄉新南路107之15號建物及其增建坐 落,尚有部分空地;前開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屋內牆壁多處脫漆、壁癌現象,天花板均破 損,且有嚴重漏水情事,尤其第三層天花板及地面破損嚴重,家具物品髒亂,有很重濕氣 及霉味。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開門入內,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6.
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 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本標暫編號建物有一部座落段小段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 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現場經員警詢問鄰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 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鄰人答:無。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9.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 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 應買之參考。
10.
本件標的建物部分為增建(241建號),增建部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 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依宜蘭地政測量結果上開增建部分占用495-7地號土地13.97 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增建部分之占用權源經本院函詢鄰地所 有人,其回復稱為非合法之占用。拍定後,增建部分與上開遭占用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 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11.
拍賣之建物、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2.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債權人、警察機關之查 報、估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所揭示。系封建物是否 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 嚴重漏水、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