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 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
2.
436號等房屋座落,另 有無門牌號碼之房屋,其餘地上種有竹林、香蕉、短期蔬菜等作物,此供投標人參考,其 最確切之現況仍請自行查明注意。五.
4.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