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 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簡況如下,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請自行查明注 意:
3.
418號與13號二間,另有廢棄豬舍 (堆放雜物且同時座落
4.
20地號),尚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同時座落
6.
20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402巷3號與13號二間,另有廢棄豬舍(堆 放雜物且同時座落
7.
20地號),尚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同時座落
9.
21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402巷5號、3號房屋(同時座落
13.
382號等房屋座落,另有無門牌號碼 之鐵皮屋,其餘地上種有短期蔬菜等作物與雜樹林。
14.
79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378號等房屋座落,另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 屋,其餘地上種有短期蔬菜等作物與雜樹林。(六)82地號,有門牌號碼為壯圍鄉壯濱路2段366巷3號、2號房屋與壯濱路2段362號、3 60號房屋。另有倒塌僅剩一面牆之磚造牆壁(尚有電錶)。另有一座張姓宗祠座 落。五.
15.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等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6.
本標標的之地上作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426-2等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