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07年3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1109地號土地上有紅葉路73號平房一棟,部分為庭院 穀場。111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紅葉路71-1號及72號房屋及部分空地。嗣經本院於114 年12月22日履勘時,其中1109地號土地上有壯圍鄉紅葉路72號、73號房屋及無門牌號碼 平房部分坐落其上,另部分為空地。1112地號土地有壯圍鄉紅葉路71之1號、72號房屋部 分坐落其上,另部分為空地。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六、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5.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 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