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執行標的1010-1地號之土地上有無門牌之房屋部分座落其餘則為位於 該屋後之休耕稻田等。上開座落與耕作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資 訊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本件標的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上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標的土地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 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