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 協助指界,據地政人員稱,其中1324地號土地位於壯濱路1段1巷33號建物部分基地坐 落、屋旁空地、及壯濱路1段1巷13號建物全部基地坐落及其屋前、屋旁土地,屋前土地 有一個活動停車棚。1325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壯濱路1段1巷13號建物之屋後土地。本件僅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6.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 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