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 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232地號於現場查封時,發現為休耕中之土地,此供投標人參考,其 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另依謄本所載,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之地目為田,其使用分區為河川區,使用地類別 為水利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有無於所有權之限制或其他於行政或法令上之管 制。另,該地號謄本於其他登記事項亦載有:『宜蘭縣(市)政府89年7月26日89府地三 字第077368號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公告確定』,供投標人參考評估。又,本件執行 標的所屬地號之土地可能因季節雨量或河流流量多寡而有沒入水中之風險,請投標人自 行評估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