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4月16日現場指界時,53-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尖子鹿91之1號 建物之南方約14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53-4 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尖子鹿91之1號建物之南南東方約151公尺處,雜草 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53-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尖 子鹿91之1號建物之東方約24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 上物;25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尖子鹿91之1號建物之東南方約72公尺 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258-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石門區尖子鹿91之1號建物之南南東方約88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 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 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