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4日、114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2-6 8地號、132-69地號、132-70地號、132-71地號、131-1地號土地分別位於新北 市石門區乾華新十八王公廟(大公狗廟)西邊120公尺、西邊294公尺、西南西 方191公尺、西北西方185公尺及西北方166公尺處,均為雜木林,目視所及均無 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 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