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 新北市石門區阿里荖4號、4之1號、4之2號房屋及屋前空地、旁邊雜木林;12-6 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阿里荖5號房屋東南南方約63公尺處,為雜木林;12-9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石門區阿里荖5號、5之2號房屋及5之2號房 屋旁紅磚圍起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