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8月19日現場指界時,194-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阿里荖48號之 1朝東北方約133公尺處;19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阿里荖48號之1朝北 北東方約154公尺處。上開兩筆土地均相鄰於河道左側,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 鑑價報告陳報土地目前有種植短期葉菜及木瓜。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5.
本件不動產應分別拍賣,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